几种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方式

发布时间:2021-07-20 05:39:21

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方式有很多,包括催收、依法收贷、贷款重组、核销、批量转让、委托处置、资产证券化、以物抵债、债转股等。当然,从大的分类上看,可以概括分为清收类、核销类、出售类、债转股以及以物抵债等五大类。

一、清收类

根据是否采用法律手段,不良资产清收可以分为常规催收和依法收贷。常规催收是指商业银行利用各种非诉讼的催收方式,督促贷款人、担保人等偿还债务的清收方式,包括电话催收、信函催收、上门催收、催收外包等。依法收贷是银行通过向法院提交诉讼、仲裁、申请支付等方式,确立债权的合法性,依据判决书、裁定书、支付令、执行书等方式回收债权。

二、核销类

所谓核销,即商业银行对无法回收的、认定为损失的贷款进行减值准备核销,未来若再次收回进行减值准备冲减。核销实质上是银行内部账务处理过程。核销后不再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但债权关系仍然存在,需建立贷款核销档案。核销后的呆账和相关应计利息等应继续催收,并将其计入营业外收入。

三、出售类

出售类,大致可以包括不良资产证券化和不良资产转让两部分。其中,资产证券化是国际上处置不良资产的常用手段之一,但资产证券化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折损率较高。

四、债转股

银企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持有与被持有的关系。债权转为股权后,还本付息转为按股分红。实现这一目标的主要途径是银行从资产管理公司剥离不良贷款,资产管理公司实施债转股的后续管理。目前,债转股方式是受政策鼓励的处置方向之一。

五、以物抵债

根据2005年5月27日财政部发布的《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以物抵债是指债务人、担保人等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时,经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银行债权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以物抵债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同时,还债资产的相关信息需要披露。具体而言,不动产和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2年内处置;股权以外的权利需尽快在有效期内处分,最长期限自取得之日起不超过2年;动产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内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