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股权分割

发布时间:2021-07-16 07:32:17

离婚时其中一个重要问题便是财产和债务的分割。离婚时可能涉及的财产:

1、金钱类:现金、银行存款等

2、物质类:车辆、房屋、家具等财物等

3、权利:股权、知识产权等

4、债务类:共同借款等

5、其他

本文主要围绕离婚时的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问题进行探讨。股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其本质仍未财产权,因此可以将其归为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并在离婚时予以分割。

一、婚内股权的确定

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有财产作为投资取得的股权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只有这种情况下的股权是可以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进而分割的。若是夫妻一方于婚前投资取得的股权属于个人财产,配偶仅可参与婚后因该股权取得的分红。

二、不同性质股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1、合伙企业

人民法院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这样的情况时,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独资企业

如果夫妻用共有财产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在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3、有限公司

如果夫妻用共有财产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在分割夫妻在该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三、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方式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将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大致分为3中方式:

1、实物分割:即将夫妻一方持有的股权按比例(一般为夫妻对半分割)转让给非持股一方。

2、折价补偿:即将夫妻一方持有的股权通过专业机构的评估确定股权价值,持股方按股权分割比例折价给未持股方,股权不发生变动。该方法可以维持公司的稳定经营。

3、分割价款:即将股权评估拍卖后,夫妻双方就拍卖价款进行分割。

四、离婚时夫妻共有股权分割的思考

问题:分割夫妻共有股权是否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分析:股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拥有“自益权”和 “共益权”,那么夫妻共有的股权,顾名思义,夫妻双方对于该股权的上述两项权利是共同所有的,未登记持股一方通过配偶行使“家事代理权”的方式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

   那么夫妻一旦离婚,共有股权进行分割的时候,基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那么对于其他的股东来说是否权益收到了损害?

   首先,夫妻股权的分割,基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离婚的事实产生,但是其股权的实质转让仍需遵守《公司法》及《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并不会忽视股权转让的合意性,仍需要通过其他股东的同意。

   其次,股东及合伙人在成立公司之初,对于已婚的股东,应当可以预见其夫妻共有股权的事实,并且能够预见未登记持股方通过持股配偶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策划。

   因此,离婚时要求分割夫妻共有产权是合乎法理的,通过《公司法》及《民法典》合同编亦能规避对于其他股东的一些不利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