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欠债还钱即是天经地义,但一旦进入法律程序,法律就对它作出了严格的限制,想要通过法律途径追回借款,就一定要有证据,而民间借贷类案件中,借条就是这类案件的主要证据之一。虽说亲兄弟应该明算账,但日常生活中,如遇朋友、亲戚等关系亲近之人向你借钱,一般多会碍于关系较近、面子抹不开等等理由,难以开口向其索要借条凭证,这就造成了很多借贷类纠纷后续追款的困难。那么,真的没有借条,借款还能否被追回呢?
案例一(追回) 郑某诉冉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4酉法民初字第02501号)
冉某以急需资金买房为由,向原告郑某借款人民币2万元。原告出于借款金额不大,且拟写借据会有伤双方颜面的考虑,未要求被告出具书面的借条,亦未约定具体的还款时间及利息的计算标准,仅由被告口头承诺短期内予以偿还,后因其向被告多次催款无果,遂向法院起诉追索借款及利息。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虽然双方都无直接证据,但原告提交的间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符合客观事实,证据真实有效,且各证据之间能形成证据锁链,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故判决由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并按照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原告从法院受理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案例二(未追回) 丁某诉叶某民间借贷纠纷 (2021浙07民终401号)
丁某与叶某系男女朋友,恋爱期间,丁某分五次转账向叶某交付借款102000元,后丁某起诉要求叶某归还剩余借款人民币107500元及利息。诉讼阶段,双方就该款项的性质认定不一,丁某认定为借款,而叶某辩称为是赔偿款。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关于丁某主张的107500元是何款项,是借款还是其他款项,双方各执一辞,丁某主张系其向叶青出借的款项,叶某已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款项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可能,应由丁某进一步举证,但其既未提交借条,也未其他充分证据证明该款项系出借给叶某的款项,应就其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为什么同样是没有借条的民间借贷类纠纷,案例一的借款就能被追回,而案例二却没有呢?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借款人提供的各间接证据能否形成有效证据链,以使得法院认定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存在。法院对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原则是“借贷合意”和“借贷事实”。借贷合意可以表现为借条、欠条或口头协议。借贷事实即款项的实际出借,可以表现为收条、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因此,如果借款时基于各种缘由未能订立借条、欠款等书面文书或虽订立但丢失的,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救济:1.采用银行转账等有证可寻的方式交付借款,尽量避免现金交付;2.通过补充订立还款计划或还款协议等方式弥补初期未能订立书面借款协议的瑕疵;3.如确实无法订立书面协议证实借款事实的,可以通过搜集证人证言、录音以及微信聊天记录等等方式固定借贷事实。就录音及聊天记录类证据的搜集应注意技巧、避免引起债务人的警觉。当然如确无法搜集到证据以证实借贷关系存在的,亦可考虑从“不当得利”的方向进行维权。
综上,虽说司法实践中,没有借条亦可追回相关借款,但诉讼有风险,任何金钱给付的行为均因谨慎,建议就该行为产生之原因、民事法律关系之定性等等用明确且有效的证据形式予以固定,一般书面协议会更为清楚、有效。因此针对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建议最好还是要签订借条、欠条或借款协议,防止日后债务追索时的举证不能。如果因为前期不注重相关证据的搜集和固定,造成自身债权无法追回,则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