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服务期协议的注意事项
上一期我们谈到企业在管理核心人才的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保密义务。本期我们将从服务期协议的角度来谈一谈企业该如何进行服务期的约定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服务期,顾名思义是劳动者因接受了企业的特殊专项培训,而经双方协商确定的劳动者为企业服务的最短期限。
在与不少企业的沟通过程中我们发现,其实企业深知培训对促进业务增长、企业发展的重要性。但众所周知,对于核心人才的培训往往费用成本也是比较高额的。在支出此类培训成本时企业方最担心的就是“为他人做嫁衣”。与员工签订服务期协议则可以平衡企业利益与员工培训,使两者兼顾。
签订服务期协议的注意事项:
一、签约前提
对于签订服务期协议的前提企业必须是进行了真实的出资培训,并且有相关的支付费用的凭证。
二、对象选择
试用期内的员工不受服务期约束,企业还是要尽量选择劳动年限长的核心岗位或高级岗位人才。
三、签约时间
尽量选择专项技术培训开始前签订,若培训已经开始而劳动者不同意签署服务期协议的,企业将无法要求劳动者赔偿已经支出的培训费用。
培训服务期协议的内容一般应当包含培训时间、地点、培训内容、培训费、服务期、违约情形、违约责任等。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以上就是本系列第二期的内容,下一期将给大家谈一谈竞业限制的责任追究,敬请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