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的责任追究
谈到企业的核心人才,不少企业的HR们都会提出“竞业限制”这个话题。那么,竞业限制究竟应当如何运用?是所有员工都适合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吗?企业如果招用带有竞业限制的人员,是否也需要承担责任呢?本文将对这些与竞业限制相关的常见问题给予法律上的分析。
v 竞业限制是什么?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约定,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v 所有员工都适合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吗?
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主体范围有三类人员:
(1)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例如: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等。
(2)企业高级技术人员,例如: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等容易接触到商业秘密的人员。
(3)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v 在签订和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时应当注意些什么呢?
Ø 竞业期限:竞业限制协议的期限是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开始计算,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不得超过两年。
Ø 经济补偿:企业应当注意的是对于约定竞业限制的员工同样是需要给予其相应的经济补偿,若无相关约定或在实践中企业并未按照约定支付竞业限制敬业补偿是无法要求员工履行其竞业限制的。
v 在实践中,不少企业会提出疑问:“如果我们企业看中了一名优秀的人才,但他有竞业限制,为了招录该名员工,企业愿意为其承担违约金,是否可行?”
律师在此必须从三个层面告知企业相关风险:
(一)即使企业为想要招录的人才承担了竞业限制的违约金,该人员应当继续履行其竞业限制期限内的竞业责任。此种责任并不会因为支付了违约金而灭失。
(二)企业可能造成商业秘密侵权。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以上法条不难看出,企业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很容易构成侵犯商业秘密,造成侵权,而被追责。
(三)谨防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以上,企业在管理核心人才的过程中,对于竞业限制的合理运用对企业的人才布局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人才选拔过程中同样要谨慎做到法律风险防范,不要让自己陷入不必要的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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